员工在企业入职以后,因自身原因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保,并向企业出具书面的承诺,但事后又反悔,以此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补偿,这一情况在实践当中较为常见,劳动仲裁、法院就此类情况处理一般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认定企业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故员工出具的承诺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作出裁决、判决支持员工的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情况二、认定员工出具承诺书以后又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员工的仲裁、诉讼请求。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方式,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处分,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不缴纳社保,企业也会以工资或补助的形式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但不论员工是否取得补贴,都应当认定为员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事后反悔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员工与企业虽为不平等主体,但也要防止员工对相关权利的滥用。相关判例可参见——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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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能够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