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征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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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平、徐*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征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游X于2017年5月4日向XX公司交纳20万元,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为购买电影院店铺定金和预收电影院定金。2017年5月11日游X向XX公司交纳80万元,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为预收购买电影院店铺定金。2017年9月20日游X向XX公司交纳200万元,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为购1#3楼电影院预付款。2017年11月16日游国平向XX公司交纳200万元,XX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为购1#3楼电影院店铺款。2018年7月21日,游X、徐X与XX公司分别签订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坐落于乐安县城西片新XX地块上,幢号为1#A,店铺号分别为305、306、307、308、309、310、311共7间店铺售卖给游X、徐X。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XXXX3255,土地使用面积为20000平方米。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锦都宾XX及附属商业综合体,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号为201XXXX200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3XXX,7间店铺总价为XXX元,其中305店铺XXX元,306店铺XXX元,307店铺XXX元,308店铺XXX元,309店铺243360元,310店铺106314元,311店铺302796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第3种方式付款:1、…。2、…。3、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2018年7月2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XXX元。余款XXX元,向上饶XX(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第十一条(一)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05-31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并配合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手续。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0.001%(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至今,游X、徐X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XX公司支付了首付款XXX元(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为XXX元),由于未得到上饶XX贷款支持,游X、徐X尚未向XX公司支付七间店铺的余款XXX元,XX公司也尚未向游X、徐X交付七间店铺。

2、律师点评:游X及其合伙人购买包括案涉七间店铺在内的大量店铺,不同于一般投资者,故不能按照普通消费者来看待。另外对方未及时支付购房款项,具有过错,从其故意不支付购房款时,应当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杨征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具有多年的从军经历及管理经验,具备坚韧、严谨、勤奋的品质,敏锐的法律思维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抚州
  • 执业单位: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0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