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征宇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10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向游XX、徐XX交付房屋,应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付为宜。一审判决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次日起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另一方面,支付购房款属于游XX、徐XX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应当于2018年7月2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对于余款双方仅约定向上饶XX(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并未约定支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游XX、徐XX在签订合同前已交清首付款XXX元。鉴于余款支付方式系由XX公司指定,游XX、徐XX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按揭方式支付余款。游XX、徐XX主张当时未能在上饶XX办理按揭系因未得到XX公司通知。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即使游XX、徐XX所言属实,其自身亦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过错。此后上饶XX已不能提供贷款。延至2019年11月份XX公司通知游XX、徐XX改在另外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此举属于变更原来的合同条款。目前双方就此仍在协商中,尚未达成一致。游XX、徐XX至今未付清余款,并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XX公司并未提起上诉等因素,一审判决据以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基数首付款金额虽然有误,略高于实际支付金额,但酌定XX公司向游XX、徐XX支付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70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