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T公司以盛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3日,盛某与T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盛某担任公司H事业部总监职位。2016年3月17日,T公司向盛某发出《解除通知》,解除理由是盛某因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诚信原则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盛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请求法院判决T公司向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请求法院判决T公司向盛某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奖金;
3、请求法院判决T公司向盛某支付2016年可兑换公司股票金额X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T公司向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度奖金。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认为T公司以盛某营私舞弊等行为为由解除与盛某的劳动关系,应就其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是T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盛某存在其所列举的行为。T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程序上均存在瑕疵,因此,应向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盛某主张的可兑换公司股票金额部分,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法条追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