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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刘纪伟2018年05月11日916人看过举报

【案件简述】——王某被公司以严重违规为由,违法辞退,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王某于2007年5月22日进入B公司工作,担任N部项目经理,双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正常出勤至2016年5月31日,当日B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严重违纪)》,通知书中以王某违规判单、卖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首先,B公司无法就王某违规操作判单行为提出充足的证据,因为判单流程涉及到第三方;其次,B公司提供的书面证言相互矛盾。B公司作为具有劳动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B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称的“严重违规行为”所以法院认为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不当,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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