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H公司以裴某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裴某于2012年7月18日进入H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裴焯为哺乳期女职工。H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辞退理由是裴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信义义务与保密义务的行为,将仅限于公司限定人群知悉的人事调动信息擅自披露,违反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H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H公司向裴某支付2012年11月10日至12月3日期间拖欠工资。
3、请求法院判决H公司向裴某支付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11月9日未休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H公司应当向裴某支付拖欠工资款项。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认为H公司以裴某违反保密义务,将仅限于公司限定人群知悉的人事调动信息擅自披露为由辞退裴某,没有充足的证据,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属于推测。因此H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裴某于2012年签订的合同,并向裴某支付因其违法辞退行为给裴某造成的工资损失。
法院以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未休哺乳假是否需额外支付工资作出规定,拒绝了刘纪伟律师关于哺乳假期间应付工资的主张。
【法条追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