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苗某工作期间突然猝死,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其继承人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苗某于2011年3月起在T公司工作。2015年11月21日,苗某突发心源性猝死。T公司随即否认与苗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与苗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苗某是由L公司派遣到T公司工作的,T公司只是苗某的用工单位。
T公司与L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劳务派遣职工花名册上加盖有L公司的印章,列明了包括苗某在内的173名人员。T公司称其依照劳务派遣协议按月向苗某发放工资。
但T公司与L公司并未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苗某,协议上也没有苗某的签名或盖章。T公司否认其与苗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苗某的继承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苗某与T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确认苗某与T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苗某与T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认为苗某不属于L公司派遣至T公司工作,因L公司从未与苗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向苗某支付过工资,缴纳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最终判决苗某与T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