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张某与公司合同到期后未在续签,但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务,之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应支付费用的数额产生纠纷。
2015年10月,张某入职某航空公司,从事网页设计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为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该航空公司工作至2017年7月。之后,双方因合同解除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张某遂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要求该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上诉人胜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确认张某与某航空公司的合同已于2016年10月期满,之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为该航空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并判令该航空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关系项下其所主张的各项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