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徐某与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
2008年底,徐某在与A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A医院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前提下,主张称其于2014年11月入职B公司,任水吧部主管,月工资5000,至2017年离职。之后,徐某向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工资。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确认B公司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2、 B公司无需支付徐某主张的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钱款。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无须支付各项钱款。
法院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B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未支付其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B公司无须向徐某支付各项钱款,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