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邢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工资,邢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补偿金。
邢某于2014年7月入职某商贸公司,任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监督管理及产品加工监督管理。某商贸公司按月支付邢浩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商贸公司拖欠其多个月工资,邢某于2017年9月向该商贸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向法院申请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补付尚欠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代理律师刘纪伟决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请求法院确认某商贸公司与邢某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邢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上诉人胜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纪伟律师的观点,确认邢某与某商贸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商贸公司向邢某支付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