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劳动者
审理结果:王某某入职公司后,在试用期内因身体原因多次请假,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王某某入职时存在不诚实行为,未向公司提交全部体检报告,且王某某入职后频繁请假严重影响公司业务进度,综合评判其已不符合岗位要求。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钻研案情,基于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寻找有利的论据作出抗辩:一方面通过充分梳理双方沟通记录,认定公司未就入职体检项目作出明确要求,并从社会公众对常见疾病的一般认知与公司掌握情况分析王某某不存在刻意瞒报行为;另一方面从王某某的各项病历记录入手,结合其出勤记录向仲裁员释明其实际工作情况。鉴于此,公司所述明显与事实相悖,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裁决公司依法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