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某酒店,担任餐厨岗位,最后正常出勤至2020年1月24日,春节因疫情原因某酒店未通知李某复工,在家待岗至2020年4月30日,该酒店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至此,某酒店已实发李某2020年2月工资6075元、3月工资1900元、4月工资2200元。
李某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10102.09元,某酒店称其月均工资为8001.63元。李某主张:其每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假,2017年、2018年均未休完,某酒店称李某已休完。
【裁决结果】
某酒店支付李某共计130,825.74元。
【律师点评】
团队接受李某委托后,核查了李某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个税、社保缴纳记录等,提出以下意见:李某于2014年10月8号入职某酒店,担任餐厨职位,签订2014.10.8至2017.10.7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三年,2020.10.7到期。2020年4月30日,某酒店与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李某自入职之日未休年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某酒店严重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可以提出仲裁。
本案发生时正值疫情期间,酒店几乎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国家十分注重对于服务业的扶持和保护。某酒店所做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这是本案的难点和重点。团队代理本案后,对于我国在疫情期间的政策做了详细的研究和探讨,提出:某酒店的解除行为非经济性裁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情形,某酒店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某酒店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来源: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