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拒绝绩效改善计划被辞退,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刘纪伟律师团队助员工获赔41万余元
本案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绩效改善计划、严重失职
生效判决书:(2023)京0XX8民初2XX25号、(2024)京01民终XX90号
推荐语:公司以员工拒绝绩效改善计划为由认定严重失职并辞退,法院判定解除依据不足,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导读
B公司以员工拒绝执行绩效改善计划(PIP)为由,认定其构成严重失职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对不合理的绩效改善计划提出异议,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刘纪伟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劳动者,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B公司违法解除,判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1万余元及2022年度年终奖4万余元。
一、案件始末
劳动者于2015年9月23日入职B公司,担任高级设计岗,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7月28日,B公司以其多次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执行绩效改善计划、已构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B公司单方启动绩效改善计划缺乏依据,计划内容苛刻且与其岗位不匹配,其拒绝执行系对不合理管理措施的正当抗辩,不构成严重违纪。
劳动者委托刘纪伟律师团队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了赔偿金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万余元及年终奖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拒绝绩效改善计划能否认定为严重失职?
公司主张:劳动者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公司为其安排绩效改善计划,但其多次拒绝执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已构成严重失职,公司系合法解除。
刘纪伟律师团队代理思路:
第一,质疑绩效改善计划启动的正当性。指出公司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启动绩效改善计划的依据,该计划启动本身缺乏事实基础。
第二,主张拒绝PIP不构成严重违纪。强调绩效改善计划内容苛刻、打分标准与劳动者岗位不匹配,其拒绝接受系对不合理管理措施的正当抗辩,并非不服从管理,更不构成严重失职。
法院认定:B公司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启动绩效改善计划的依据,劳动者拒绝接受、执行绩效改善计划不能认定为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41万余元。
三、办案复盘:锚定“启动PIP无依据”这一核心漏洞
公司解除依据是其内部奖惩制度中拒不接受PIP构成失职的规定,但刘纪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并未纠缠于员工拒绝PIP是否合理,而是直接追根溯源——公司启动PIP本身有何依据?公司未能举证,整个解除链条便从源头断裂。这一策略将争议焦点从员工态度好坏转移至公司程序是否正当,从根本上瓦解了公司的解除依据。
四、刘纪伟律师团队提示
1.公司单方启动绩效改善计划应有合理依据,员工对不合理计划提出异议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较高。
2.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公司沟通的记录、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