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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周末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身亡,二审败诉后刘纪伟律师团队介入再审,成功翻盘认定工伤

发布者:刘纪伟2026年10月21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享|周末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身亡,二审败诉后刘纪伟律师团队介入再审,成功翻盘认定工伤

 

  本案关键词:工伤认定、视同工伤、举证责任分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再审程序

 

  本案审理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语:周末前往公墓检查工作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为“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行动轨迹不符合常理,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二审败诉后刘纪伟律师团队介入再审,成功翻盘。

 

  导读

 

  周末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工伤认定中,当职工家属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因公前往,人社局主张非因工死亡却未能举证时,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从一审支持、二审撤销到再审翻盘,完整呈现了工伤认定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适用过程。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底,某市纪委下发工作提示单,要求于11月15日前报送辖区公墓的统计报表。李局长(化名)与同事约定11月4日(周一)前往上级单位沟通报表事宜,为此需在周末先行前往公墓实地调研。

 

  11月3日(周日),李局长(化名)因时间紧迫,独自乘坐出租车前往公墓。当日13时38分,李局长(化名)在公墓南墙外给同事拨打电话呼救,18时20分被找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糖尿病猝死。

 

  用人单位经党组扩大会议讨论,一致同意为李局长(化名)申报工伤。但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局长(化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局长(化名)周日前往公墓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二、刘纪伟律师团队再审代理策略

 

 团队在再审申请阶段介入,核心策略如下:

 

  (一)锁定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案逆转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市人社局自行政程序至再审审查程序,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局长(化名)系基于个人目的前往公墓——仅以“不符合常理”为由否定工伤。再审裁定明确指出:“市人社局在原一、二审程序中均未能举证证明李局长(化名)是基于个人原因前往案涉公墓,即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李局长(化名)因履行工作职责前往公墓的可能性。”律师在再审申请中紧扣这一程序性错误,是推动再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的核心突破口。

 

  (二)纠正关键证据的不当排除

 

  二审法院以“亲友关系”为由排除关键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系李局长(化名)病发时唯一联系人,通话记录和行动轨迹均可佐证其证言真实性,且其证言与多位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二审法院仅以证人与李局长(化名)存在亲友关系即整体否定其证言效力,属于对证据规则的机械适用。刘纪伟律师团队在再审中重点指出了这一错误,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

 

  (三)论证“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刘纪伟律师团队主张李局长(化名)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李局长(化名)需要在11月4日向市人社局汇报公墓整改工作,11月2日政府办又通知需上报2025年工作安排,两项工作叠加使周日前往公墓调研具有极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再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在次日就要向上级汇报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李局长(化名)作为单位领导去公墓查看相关情况符合常理”。

 

  三、二审及再审结果对比

 

  二审以“周日非工作时间”“公墓南墙外非工作场所”为由,认为视同工伤应严格限制解释,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李局长(化名)因履行工作职责前往公墓的可能性,二审判决以不合理之处为由作出对死者不利的推定缺乏足够证据和理由,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认定。

 

  四、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对同类工伤认定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1.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动轨迹不符合常理”为由否定工伤,必须提供足以推翻的客观证据,不能仅凭主观推断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职工家属;

 

  2.对于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应当充分考虑其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不能机械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证人证言的采信应结合通话记录、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亲友关系即整体否定。本案从二审败诉到再审翻盘,充分体现了再审程序在纠正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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