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探望权约定模糊,母亲探望屡遭推诿, 刘纪伟律师团队代理起诉,法院判令明确探望时间!
本案关键词:探望权纠纷、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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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探望权,却因约定不明屡遭推诿,母亲从南京奔赴北京探望孩子却被拒之门外。探望权如何行使,法院如何判决?
(为保护隐私,除刘纪伟律师团队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导读
离婚协议约定了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但约定用语过于模糊“不超过4次”“协商一致”“陪伴一定天数”导致女方在协议离婚后屡次主张探望权受阻。男方以孩子学业繁忙、培训安排密集为由,只同意在公共场所短暂见面,拒绝孩子被单独接走。女方作为母亲,虽远在江苏工作,仍定期奔赴北京探望。女方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本案充分说明: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若约定不明确,不仅难以执行,还极易引发后续诉讼。
一、案件基本事实
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次年生育一子小明(化名)。孩子四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关于探望权,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有权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儿子行使探视权,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女方可于周末在孩子常驻地每月探望孩子不超过4次……孩子寒暑假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女方可陪伴照顾孩子一定时间……每年暑假女方有权要求在其常驻地陪伴孩子一段时间(15天≤陪伴天数≤30天),具体安排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离婚后,李女士多次联系王先生协调探望时间,但王先生以孩子学业繁忙、课外培训密集为由,仅同意李女士在公共场所短暂见面,不同意孩子被单独接走。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将孩子送回老家由爷爷奶奶照料,增加了探望难度和经济成本,剥夺了其与孩子的相处机会,故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及寒暑假接走探望安排。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约定不明,法院应如何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一)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周末及节假日应如何探望?
男方主张: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探望不超过4次”,并非固定频率;目前孩子就读小学一年级,课外培训安排密集,不宜受打扰;且孩子尚小无自理能力,不同意被单独接走,只同意在公共场所探望。
刘纪伟律师团队代理意见:离婚协议虽约定“不超过4次”,但“不超过”是一种上限表述而非具体安排,导致实际执行中女方无法有效主张探望权。女方已从北京调至江苏工作,无法随时往返,需要明确的探望时间以保障与孩子的情感联结。男方以“孩子学业忙”为由拒绝探望,实质上是将探望权置于被动的“许可”地位,违背了探望权设立的立法本意。男方关于“孩子无自理能力”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孩子与母亲正常相处的正当理由。
法院认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明(化名)现阶段随王先生居住生活,李女士依法享有对小明(化名)进行探望的权利。关于具体探望方式、探望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由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书对探望权的约定,根据小明(化名)现阶段的学习、生活等情况综合确定。判令李女士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接走、周日下午送回;暑假探望21天,寒假探望10天,王先生应予以协助。
(二)关于探望权的必要性与限制条件
男方主张:孩子与爷爷奶奶感情深厚,无法接受被单独带走;女方曾以“探望”邀约但未兑现,存在利用探望伤害被告家庭感情的情形;应在双方关系缓和后,在一致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探望。
刘纪伟律师团队代理意见: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基本权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正常情感交流,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更需要父母双方的爱与陪伴。男方以“孩子与老人感情深”“女方不兑现邀约”为由限制或拒绝探望,缺乏法律依据。如女方存在不适当行为,男方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但不能因此剥夺女方的探望权。
法院认定:在探望权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恰当履行义务,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意愿,合理妥善地解决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探望权应依法保障,男方应予以协助。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李女士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周日下午18时前送回,王先生应予以协助;每年暑假探望21天,于七月第二周周六下午14时接走,第21日下午14时前送回;每年寒假探望10天,于正式放寒假后第一个周六下午14时接走,第10日下午14时前送回;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先生负担。
四、案件价值
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探望权涉及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结,其约定不宜采用“不超过4次”“协商一致”“一定天数”等模糊表述,否则极易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具体约定应包括:每周或每月的固定探望次数及具体时间(如第几周周六、具体接送时刻)、节假日的具体安排、接送地点和方式等。约定越明确,履行越顺畅,争议越少。
探望权是权利而非“施舍”,不容单方限制。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以“孩子学业忙”“培训密集”“与老人感情深”为由拒绝女方探望,实质上是将探望权置于被动的“许可”地位,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孩子的情感需求不应成为限制另一方法定权利的理由。
探望权的行使应优先考虑子女利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也需要父母双方的爱与陪伴。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习状况、生活规律、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五、办案复盘:探望权纠纷的诉讼要点
炜衡法律事业部代理原告李女士,在本案中形成以下办案思路:
第一,以“约定不明”切入,争取法院判决明确具体安排。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模糊约定,恰好为诉讼提供了空间。团队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充分向法庭阐明:协议虽约定了“不超过4次”“协商一致”等内容,但女方多次主动联系、积极主张探望,男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从未就具体安排与女方进行实质协商,协议约定已无法有效执行。法院据此判决了明确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第二,强调法定权利不受单方限制。男方以“孩子学业忙”“与爷爷奶奶感情深”“女方未兑现邀约”等理由限制探望,团队主张这些理由均不能成为限制或剥夺探望权的合法依据。女方的法定权利不应因男方的单方判断而被架空。
第三,兼顾客观实际,提出合理方案。女方已调至江苏工作,无法每周往返。团队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每月两次周末探望及寒暑假接走探望的方案,既保障了女方的探望权利,也兼顾了工作地变更的客观实际,最终方案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