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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影视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历二审改判护劳权!

发布者:刘纪伟2025年09月22日 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背景:赵某于2021年7月12日入职北京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制片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起因:2023年2月1日,某公司因影视行业市场下行及公司业务状况,拟与赵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降薪及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条件。

  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若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赵某负责的项目未能取得平台过会审批或开机拍摄,则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且赵某放弃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一切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经过:2023年6月8日,某公司向赵某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决定书》。

  赵某认为公司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赵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继而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关于放弃法定权益的条款无效,某公司应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赵某的相应诉求。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赵某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因不服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初步调查: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员工离职流转单》等。

  立案:一审法院于202X年(具体年份未明确,但根据上下文推断为2025年之前)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进行了审理。

  起诉:赵某作为原告,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审判: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关于放弃法定权益的条款无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了赵某的相应诉求。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二审终审判决。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43291号民事判决;

  北京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276.14元;

  北京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某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2950.18元;

  北京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某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5000元;

  4.忠告建议

  针对劳动者:
  在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特别是关于权利放弃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遇不公平条款或被迫签署协议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用人单位:
  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刘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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