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背景:原告HY与被告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HY自2006年12月7日起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企业调研部项目经理,后升任部门副总监,月薪23814元,并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起因:某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自2023年9月1日起未足额支付HY工资,并拖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的工资。
经过:HY于2024年4月14日向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某公司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辩称因经营困难,非恶意拖欠,且HY未办理正式工作交接手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争议,HY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因拖欠工资导致HY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HY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HY经济补偿金454451.95元,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及工资。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HY因与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争议,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初步调查: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初步查明案件事实。
立案:仲裁委员会受理HY的仲裁申请,并立案审理。
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4]第4886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HY工资差额、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起诉:HY及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民事判决。
判决内容:
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HY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3232.3元(税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工资84979.47元(税前)。
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HY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445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