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描述
背景:原告王某自称自2008年9月1日起入职北京电视台,担任摄像师、技术助理、编导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北京电视台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起因:王某认为其与北京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故王某诉至法院。
经过:王某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某一档美食节目》节目系列图书职员表、节目片尾截图、工作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与北京电视台的劳动关系。北京广播电视台(原北京电视台合并后单位)则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原告仅凭照片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履行全部举证义务。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长期在北京电视台工作,且北京电视台按月规律地向其支付工资,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王某与北京电视台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王某就其与北京广播电视台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初步调查:仲裁委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但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立案: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
侦查(此处不适用,但为保持结构完整性列出):本案为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侦查环节。
起诉:王某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北京电视台的劳动关系。
审判: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岚独任审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民事判决。
判决内容:确认原告王某与北京电视台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