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6日,A某入职B公司。2014年7月4日,A某与B公司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5年9月7日前,A某在几内亚工作。2015年9月7日回国。2015年10月13日,B公司出具会议纪要,称同意A某的辞职申请。A某称其没有辞职。庭审中B公司称A某表示其不想再回几内亚工作,B公司的领导以为A某要辞职,就让他做工作交接,出了“同意A某辞职”的会议纪要;之后A某到公司表示其不想辞职,B公司让A某办理销假手续回公司报到,双方就返岗的事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某不同意返岗也不同意另行安排工作,称其没有收到销假通知。仲裁时,B公司称A某于2015年9月8日口头向公司总裁提出辞职。B公司称其向A某的邮箱、身份证地址发送了销假通知;A某称其工作邮箱2015年9月被公司停了,其身份证地址变更,原地址已没有家人居住。2015年11月27日,B公司以A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B公司在仲裁时主张A某口头辞职,庭审时又称B公司的领导以为A某要辞职,其陈述前后不一致;另 B公司的会议纪要显示已批准A某的辞职申请,之后B公司又以A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依据;故B公司应支付A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律师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问题,因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曾提出过辞职申请,故法院会认定公司一方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律师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就要获取劳动者辞职意思表示的录音、微信、文件等直接证据,且不能是带有歧义的意思表示,如本案中劳动者表示不想再回几内亚工作,并不代表劳动者不想换到其他岗位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