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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刘纪伟2018年12月18日 1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例情况:

A某于2014年3月1日与B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在合约期 A某在几内亚工作。2015年9月7日,A某回国。2015年9月7日至9月18日,A某因病住院。

一审中B公司称A某向其表示A某不想再回几内亚工作,B公司的领导以为A某要辞职,就让他做工作交接,2015年10月13日作出了同意其辞职的会议纪要。

二审中B公司又称是因为A某拒不按照B公司的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和到指定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015年11月27日,B公司以A某旷工为由解除与A某的劳动关系。

但A某称其并没有辞职,B公司声称向自己的邮箱、身份证地址发送了销假通知。但A某称其工作邮箱2015年9月被B公司停了,其身份证地址变更,原地址已没有家人居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1B公司的没有充分证据证实A某提出过辞职申请(仅是误以为其想辞职),且事后没有与A某进行协商一致关于销假和安排岗位的工作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2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法官依据该公司会议纪要出具的时间,因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对其公司发出的文件性质及后果有充分的认识。

2、律师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提供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可以按照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日期。没有上述证明时,以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通告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该案中法官依据会议纪要即通知的方式来认定)

3、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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