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被上诉人直系亲属工亡,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员工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员工缴纳过工亡保险。后员工突发心源性猝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
【代理思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应按照北京的规定,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3、应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即刻生效。
1、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
2、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