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09年12月1日,A某入职B公司,担任行政职务,工作内容是负责B公司所有行政事务。2013年12月9日,B公司突然将A某辞退,并为A某出具了盖有B公司公章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A某遂向B公司所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支持了A某的主张,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无须向A某支付前述费用。
B公司向法院主张,其与A某不存在劳动关系。A某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下聘用的私人助理,A某报酬由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与公司无关。其所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A某自行撰写并以找工作为由骗取B公司为其开具。
由于B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最终认定,A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2、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A某作为劳动者,就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其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就A某的工作内容(如以公司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未参与过公司任何业务、只负责处理与该法定代表人有关的工作内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用章申请、审批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据。
3、律师建议: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仲裁和法院都会在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载内容的基础上、参考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状况来确定案件审理、裁判的基调。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或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