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4年12月3日,A某与B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某担任公司事业部总监职位。2016年3月17日,B公司以A某存在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诚信原则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向A某发出《解除通知》,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B公司辞退A某的依据为:
(1)A某作为事业部总监,对产品未来预测不足,致使订单采购受到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A某擅自处分其他经营人员;
(3)A某在公开场合多次散播公司经营效益不好等不当言论;
(4)A某违法忠诚义务,私下寻求商业机会;
(5)A某让公司竞争对手混入公司经销商大会。
2、律师点评:
A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是因B公司的辞退行为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B公司辞退A某是基于案件情况中所述5项行为,故其因就这5项行为进行举证,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A某存在过错行为以及A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B公司辞退A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辞退,B公司应向A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表面上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状态变化而产生的纠纷,但从更深的层面进行分析,是用人单位管理出现了问题。
就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应重视对单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完善。本案中,法院认为A某违规处理其他经营人员一项,用人单位未在其提交的《员工手册》、《道德准则》中载明属于开除是由,故其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辞退A某。在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中的内容也多为基础性事项,如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每月薪资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都会随之下发各类手册、章程、协议,想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应保证自己向员工提供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确保劳动者已经收到。
就劳动者角度而言,在用人单位向其个人提供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要盲目的接受或签字,在确认签字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其中的条款,如其中的条款与双方约定存在不符,要及时向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作出反馈,特别是涉及违约金、赔偿等内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