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