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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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哪些?

发布者:吴凤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电信通讯 |1243人看过

  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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