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 1、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具备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