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应发工资是指税费前的工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个人所得税等。您主讲清楚,这个是正确的。同时应注意年终奖、提成等收入所对应的时间段。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无需分段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2008年1月1号之前):
1、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2、法定情形下,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关于基数,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具体如何计算,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决定:
2006年11月入职。201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11月到2007年12月工作时间,一年零两个月经济补偿年限为两年。2008年1月到2015年3月。工作时间为7年03个月,经济补偿年限为7年03个月。分段计算后,实际的经济补偿年限为9年3个月。如果不分段计算,则实际工作时间为8年05个月。
1993年1月入职,2015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实际工作时间15年,补偿年限最高为12年。2008年1月至2015年5月,经济补偿年限为7年零5个月。虽然劳动者工作时间为22年05个月,但分段计算后,实际补偿年限应为19年05个月。
2000年1月入职,2015年12月结束劳动合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00年1月至2007年12月,经济补偿年限为8年。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济复产年限为7年,分段计算后,实际经济复产年限为15年。而不是直接封顶计算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