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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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长期分居,离婚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31次举报
2026-01-06

基本案情:

王某与詹某于201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6月生育小孩詹某1,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分居近三年。双方婚生小孩詹某1目前在上幼儿园,随其父亲詹某一起生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5XX号房屋一套;共同债务:房贷146100元;无共同债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詹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小孩詹某1由被告詹某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5XX号房屋归被告詹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房贷146100元由被告詹某承担;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律依据。王某与詹某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后均未能积极化解矛盾和修缮夫妻关系,以致矛盾加剧不能共同生活,长期分居超过两年,彼此未尽夫妻义务,且王某离婚意志坚定,詹某亦同意离婚,故应视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对王某本次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小孩詹某1年龄较小,一直随詹某一起生活,已有稳定生活环境,贸然打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詹某有能力、愿意自行抚养小孩,故本院结合双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等酌定小孩詹某1由詹某自行抚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因庭审中王某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共有的5XX号房屋,故该房屋归詹某所有,房贷146100元由詹某偿还。

案件分析:

离婚诉讼中,被引用频次最高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依据此条款来解决原被告双方能否被准予离婚这一焦点问题。本案原告的举证重点在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即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矛盾加剧不能共同生活,长期分居超过两年,最终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

相关法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