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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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纠纷案件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41次举报
2026-01-05

基本案情:

何某与刘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生下长子何某1,2019年1月生下次子何某2。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应该已经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谦互让,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故原告何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面对矛盾相互之间多一些沟通,协商解决,以改善夫妻关系。

案件分析:

离婚诉讼纠纷中,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想要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需证明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情形之一。本案原告仅以存在家庭矛盾为由起诉离婚,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的情形,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诉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