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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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挂靠承包合同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259次举报
2025-12-29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左右,侯某向王某购买加气砖,王某按照双方约定供货,且经吴某、高某验收合格,投入侯某承包的xxx花园8#楼、9#楼的建设使用,并就用砖款进行计算。2017年1月17日,经双方再次结算,并由高某出具《xxx花园8-9#楼万基砖兑票记录》,记载未付:63697.34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侯某偿还10000元,尚欠53697.34元未支付。

xxx花园的建设方为某开发公司,施工承包方为某建设集团公司。侯某挂靠建设集团公司负责xxx花园8#楼、9#楼的实际施工。高某为建设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管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53687.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签字确认的《xxx花园8-9#楼万基砖兑票记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侯某承包的工程供应加气砖。被告侯某认可高某系其项目的施工人员,高某在《xxx花园8-9#楼万基砖兑票记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侯某承担,故被告侯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3697.3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xxx花园8-9#楼万基砖兑票记录》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原告的诉求,本院确认自起诉之日(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分析:

本案难点在于理清侯某、高某在施工项目中的身份,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员工,是分包人,还是挂靠施工人,确定了该事实,也就能够确定责任主体。如果侯某、高某是承建单位员工,承建单位应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是分包人,侯某、高某应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是挂靠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也是有吴某、高某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公司是否需要对外承担债务,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本案审理查明,侯某挂靠于某建设集团公司,是xxx花园8-9#楼施工人,法院最终判令侯某支付还款,并承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