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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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竞业限制纠纷仲裁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33次举报
2025-12-29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葛某共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另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禁止葛某自己直接或者间接经营与x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以及就职于与x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公司"等条款。2021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员工离职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葛某离职后,xxx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500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xxx公司已按照该协议约定按月支付葛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年2月25日核准成立的洛阳xxx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杨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轴承、齿轮、阀门等,且该公司网站的联系人为葛某。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由葛某支付xxxxx公司违约金3万元。


裁判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葛某与xxx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对葛某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内容进行了约定,葛某应当知道其保密和竞业限制内容及违反该协议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葛某应当负有忠实义务以及为xxx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否则将构成违约。葛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在阀业公司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下,帮助其丈夫杨某从事轴承、阀门等业务,与xxx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这些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应属违约,但xxx公司无法证明葛某因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且xxx公司要求葛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显属过高。为体现公平公正及依法维护用工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委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参照双方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的《员工离职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计算为宜,共计人民币30000元,计算标准即:2500*12=3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员工离职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期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应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于2022签年4月15日期满,对于xxx公司关于要求葛某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数额,3.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4.用人单位能否证明因此导致的损失数额。本案中,葛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已被在案证据所证实,因xxx公司未能证明由此产生的具体损失,故其主张30万违约金的请求,经仲裁委调整为3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