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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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委托合同无效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06次举报
2025-12-29

基本案情:

段某经人介绍认识古某。2019年5月,段某因不能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领条件,委托古某寻找门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事宜,并向其支付45000元后,古某并未依约办理前述事宜,经段某多次催要,古某于2021年2月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返还10000元,余下35000元至今未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某返还35000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段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其委托被告古某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告段某向被告古某支付该45000元钱款系在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领条件的情况下,托关系、找门路所用,并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正常费用,此行为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为无效,被告古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剩余3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托人办事支付相应报酬本是合情合理,但常有人委托办理不可明说的事,最终事没办成,钱也未要回。本案纠纷是为请托、找门路引发,在生活中常有发生。通过检索此类纠纷,有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也有以委托合同案由起诉,甚至有的被以涉嫌诈骗刑事立案。即使作为民事诉讼,此类纠纷有的法院观点为被告应当返还资金,有的法院观点则为: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例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但因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