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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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举办仪式未领证,可否主张返还彩礼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88次举报
2025-12-16

基本案情:

何某与高某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21年9月1X日举行婚礼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自2021年9月1X日后,双方在何某家中共同生活。何某母亲于2021年7月1X日、1X日分两笔向高某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并于2021年7月1X日消费27983元,购买“三金”。何某通过微信向高某多次微信转款,合计43574元。自2022年5月高某回娘家照顾母亲,之后未再回来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万元;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后双方发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双方无法继续交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支出情况、本地经济水平等情况,对于双方交往期间转账、购置物品及彩礼,本院酌定被告高某应向原告何某返还6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彩礼纠纷在婚姻家事类案件较为常见。处理此类纠纷通常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属于彩礼,二是是否应当返还。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部分法院关于彩礼问题制定有相关文件,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贵重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针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属于原则性规定,在涉及到返还具体数额时,法院需要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酌定。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