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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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多次家暴,长期分居离婚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3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88次举报
2025-12-03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生女乔美某于2003年2月2X日出生,现已成年,婚生子乔家某于2008年7月2X日出生。因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婚后多次暴力殴打和言语辱骂原告,使得原告身心饱受摧残。在2012年3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的身体及心理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原告无奈逃回xx县娘家同其哥哥居住生活,自此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2年之久。在这十多年里,原告一直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中,使得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均受到很大影响。

在2013年,被告曾起诉原告离婚,又存在诬陷原告的因素,被告便自行撤诉处理。近期原告方听说被告在2022年4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因强奸罪执行逮捕,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使得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正于焦南监狱服刑,大概在2025年出狱。

原告认为,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赵某某与乔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乔美某现已成年;婚生子乔家某由赵某某单方抚养,在乔某服刑期间赵某某不主张抚养费,待乔某出狱后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再协商解决;待乔家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本案其他双方互不再争执。

案件分析:

被告有犯罪及家庭暴力史,离婚机率较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