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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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享受养老金待遇,还能否再主张误工费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21次举报
2025-12-02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1X时许,吴某驾驶豫小型轿车与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乘坐王某、何某)相撞,造成吴某、王某、何某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2年1月7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体骨折等。2023年1月2x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何某多发肋骨骨折残疾等级为十级,出院后误工期为60日,无护理期、营养期。         何某系退休职工,事故发生前在某幼儿园打工。何某父亲何某1、何某母亲吴某,二人均系退休职工。吴某所驾车辆在被告xx保险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131381元;二、驳回原告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原告虽为退休职工,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某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证言等,对原告仍在打工且有工资收入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误工费按3800元/月计算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职工,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需要关注的问题:原告作为退休职工已享受养老金待遇,还能否再主张误工费。原告虽为退休职工,但其还在用人单位打工,每月仍能获得固定劳动报酬,因本案事故造成收入的减少,被告应当赔偿。现行法律规定误工费仅需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即使已退休享受了养老待遇,但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就应受法律保护。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前原告的劳动报酬标准以及误工期限,支持了原告了误工费请求。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