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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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返还原物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205次举报
2025-12-02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1x日,何某1与吴某登记结婚。2003年何某购买其单位的房改房,买房后让何某1和吴某一家居住。2020年5月2x日何某1与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说明》,内容为何某1与吴某离婚后,房屋可以由儿子吴某1居住。现案涉房产一直由吴某居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案涉房屋搬离。二、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原告何某所有,原告何某1和被告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何某同意一直在此房居住。现何某1和吴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何某亦不同意吴某继续在此房内居住,吴某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仍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产,妨害了何某物权权利的行使,因此,何某要求吴某搬离该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何某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需要关注的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权属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明确无争议,即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与占有人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共有物分割、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二是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归何某所有,无争议,且何某与吴某之间关于房屋亦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据此法院认为吴某占有房屋妨害了何某的物权权利,判令吴某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过检索案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此费用,只在特殊情形下法院支持此费用,譬如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占有人仍不腾房,法院通常在判决无权占有人腾房的同时,一般按照租金的标准判决支付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