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1x日,何某1与吴某登记结婚。2003年何某购买其单位的房改房,买房后让何某1和吴某一家居住。2020年5月2x日何某1与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说明》,内容为何某1与吴某离婚后,房屋可以由儿子吴某1居住。现案涉房产一直由吴某居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案涉房屋搬离。二、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原告何某所有,原告何某1和被告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何某同意一直在此房居住。现何某1和吴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何某亦不同意吴某继续在此房内居住,吴某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仍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产,妨害了何某物权权利的行使,因此,何某要求吴某搬离该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何某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需要关注的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权属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明确无争议,即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与占有人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共有物分割、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二是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归何某所有,无争议,且何某与吴某之间关于房屋亦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据此法院认为吴某占有房屋妨害了何某的物权权利,判令吴某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过检索案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此费用,只在特殊情形下法院支持此费用,譬如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占有人仍不腾房,法院通常在判决无权占有人腾房的同时,一般按照租金的标准判决支付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