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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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债务分期未如期履行,支付全额还款。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62次举报
2025-12-02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与被告古某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9月起,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多种方式向古某转账,后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古某向高某借款24万元,古某部分偿还后仍余230700元未还。双方还就签订“欠条”以及“欠条”的内容条款进行协商,古某承诺每月15号还高某5000元,后古某未按时还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某借款230700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的分期履行与个别的单一之债未届履行期有所不同,其具有同一债务的整体性。因此被告方未如期支付相应分期期间的款项,原告则有理由合理的判断被告方就后期债务的清偿具有不确定及高度怀疑性。故可以视为被告方以其行为表明难以如约相继还款,应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及余下的全部款额,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有一个关键点,仅有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全额还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未约定“若出现任一期逾期未还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将剩余的全部债务一次性提前偿还”诸如此类的条款,在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权人亦可主张提前全额还款,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当事人既可以违约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的履行期待权落空为由,进而行使解除权,并可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