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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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抚养费纠纷-减少抚养费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91次举报
2025-12-02

基本案情:

胡某、高某与2019年8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5月2x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1。2023年3月1x日,胡某、高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1、子女胡某1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100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子女的抚养费转账到女方指定的微信。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双方可再协商解决。2、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男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金。3、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男、女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胡某无固定工作,以做网络游戏代练赚取收入。从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其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显示其收入不固定,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2023年4月后就没有收入了,处于失业状态。胡某于2023年5月办理了失业登记。202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48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胡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被告胡某1抚养费1200元,于当月月底之前履行完毕,至被告胡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胡某无固定收入,根据胡某之前的收入情况和现有负担能力,参照202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地区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胡某支付胡某1每月1200元抚养费为宜。同时,胡某作为一名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应努力奋斗,为胡某1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

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因失业无收入,诉请法院调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按照胡某、高某《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归高某抚养,胡某应当每月支付10000元的子女抚养费。不管当时离婚夫妻是出于何种原因、以何种标准确定了每月10000元的抚养费,原告胡某在起诉时已处于失业状态,无经济来源,请求法院调低抚养费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夫妻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保障未成年子女良好成长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在充分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原告出现失业无收入的特殊情况,参照当地生活水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定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尽可能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原告的承受能力间取合理的平衡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