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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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离婚纠纷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15次举报
2025-12-02

基本案情:

冯某、王某于2009年9月2X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1。冯某于2018年带着王某1自王某家中离家出走,王某未再联系上冯某。王某1自2018年以来一直与冯某共同生活,且已经上小学,王某1表示以后愿意跟随冯某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1由原告冯某抚养,被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三、在不影响王某1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被告王某可进行必要探望;四、驳回原告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应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原告自2018年离家出走,被告方未曾再联系上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已经5年有余,故可以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诉求应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2018年带着王某1自被告家中离家出走,后王某1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而王某1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冯某生活,故本院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生活学习现状及自身意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酌定王某1由原告冯某继续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

案件分析:

离婚纠纷中最重要的一个焦点问题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法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几类情形,诉讼时应搜集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符合的证据。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另外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即重点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5年,以及王某1一直跟随冯某生活的事实,同时让已满八周岁的王某1表达自己想要跟随冯某共同生活的意愿,确定抚养权归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