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与高某原系夫妻,2012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名为吴某1。2014年4月16日,高某与吴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一女,吴某1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为止。此后高某仅支付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1支付2022年2月前的抚养费88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被告高某与原告母亲吴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原告吴某1的抚养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被告陈述称其已支付抚养费一万余元,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故本院认定双方离婚后被告支付抚养费金额为5000元。2014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应支付抚养费93000元,扣除5000元,剩余88000元应予支付。原告诉求变更抚养费为1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较为简单,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吴某与高某作为原告吴某1的父母,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已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该约定对吴某与高某具有约束力。负担方在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