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侯某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自2015年起两人一起共同生活,于201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均系再婚。王某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22年4月X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2月X日,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于2023年2月1X日申请撤诉。现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
2022年3月X日,侯某将王某推倒,造成王某腰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王某被故意伤害案现已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2022年8月X日,王某为保护自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22年8月1X日作出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侯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侯某威胁、骚扰、跟踪、殴打申请人王某及王某的近亲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二、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被告时有对原告进行殴打、威胁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感情;而且,原告曾于2022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和困难补助金20万元的诉求,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被告殴打,被告曾于2022年3月X日推倒原告致原告轻伤一级被立为刑事案件,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困难补助金,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婚时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患有精神类疾病抑郁症不宜离婚的意见,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在当事人未丧失或未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当事人是否患有抑郁症并不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侯某和王某于201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本应好好生活,但二人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王某因家庭矛盾曾于2022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侯某于2023年2月又在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后侯某撤诉,本案中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双方无和好可能,双方亦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王某称其被侯某实施家庭暴力,有王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及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公安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为据,原审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案情,酌定侯某向王某赔偿20000元,并无不当。原审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首先需要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有在满足法定标准的情形下法院才会判决双方离婚。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家庭暴力以及双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需关注的焦点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法院根据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