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方某于2021年4月2x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0月x日生育一子方某1,2022年1月王某带方某1回娘家生活至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之子方某1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方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的抚养费7260元,自2023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484元至孩子方某1年满十八周岁(于每月5日前给付)。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可按全部剩余未给付抚养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方某可每月探望孩子方某1一次,原告王某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孩子方某1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抚养费按照每月2000元给付,但未提交关于抚养费的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方某为农村户籍,参照xx省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9364元,本院酌定按照该标准的30%计算给付抚养费即每月19364元*30%÷12=484元,原、被告均认可自2022年1月开始给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因此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15个月的抚养费为484元x15个月=7260元。自2023年5月之后的抚养费,由被告于每月的5日前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对被告要求探望孩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居住生活距离较远,本院酌定被告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原告予以配合。
案件分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法律上婚姻关系,但双方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