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x日,原告胡某骑电动车与被告蒋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胡某受伤后被送往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松果体囊肿、牙槽松弛",住院6天,期间陪护一人。案涉重型半挂车登记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蒋某系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被告xx财险洛阳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100万元)。经鉴定:被评估人胡某属外伤导致16、26牙体缺损,根据对被评估人的评估,应选配国产普及型"义齿"贰颗,便于被评估人代替残缺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18岁之前选配国产普及型儿童义齿,该产品需每贰年更换壹次;18岁之后选配国产普及型成人义齿,该产品需每伍年更换一次;依据"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中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为78.2周岁。(义齿为不可分割的产品,装配不足一次的按一次计算,超出人均预期寿命的按一次计算);被评估人胡某,女,2009年4月1x日出生,评估义齿配置时间2022年12月。配置年龄按照13周岁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276.5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要素为:义齿费用。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车辆为机动车,故应当按照40%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受损牙齿不可再生且无法恢复,其功能已经丧失,而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受伤器官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故本院认定安装义齿形成的费用应属于残辅助器具费。此外,原告主张的义齿的费用,本院参考鉴定结论依据,酌定儿童义齿每颗计算800元,成人义齿每颗计算1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伤者是未成年,受伤情况未达到伤残标准,主要的损失为治疗牙齿的费用。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因此确定牙齿修复的相关费用是属于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费用还是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费用较为重要。经一审法院认定,安装义齿的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在残疾赔偿限额内赔付,因原告的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最终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