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郭晓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洛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8568165135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8:00-23:00

光法案例丨离婚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20次举报
2025-11-25

基本案情:

2000年年初娄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2月生育一女。现娄某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彼此宽容。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为较常见的离婚纠纷,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照顾不周,双方无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判决。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且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本案因原告无相应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