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年初娄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2月生育一女。现娄某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彼此宽容。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为较常见的离婚纠纷,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照顾不周,双方无夫妻感情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判决。判决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且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本案因原告无相应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