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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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26次举报
2025-11-25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X日原告郭某经案外人方某介绍到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体施工的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5月1X日原告郭某在施工过程中因钢管架断裂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河南省洛阳XX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跟骨骨折(左侧跟骨骨折)、踝关节扭伤(左侧踝部软组织损伤)。2021年6月X日,原告出院,共住院23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22年4月2X日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后遗畸形愈合残疾等级为十级,出院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郭某与其妻育有两子,长子于2012年3月24日出生、次子于2016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郭某父亲1954年3月出生,母亲1956年6月出生,原告父母共育有子女4人。

案涉工地为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并分包给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部分项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共计157015.5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郭某经案外人方某介绍到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工地处从事木工工作,原告从事工作的受益方为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原告实际用工单位。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作为其对原告因提供劳务受损害的免责事由,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尽到保障原告施工环境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因钢管架断裂跌落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从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资质的自然人方某,方某与原告系雇佣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案外人方某与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关系,因此本院对该辩称不予认可。

案件分析: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伤害,向接受劳务一方提出赔偿时,比较关键的问题是责任比例,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郭某在施工过程中钢管架断裂跌落受伤,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原告可预见的可能性较小,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被告河南省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尽到保障原告施工环境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因钢管架断裂跌落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