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x日,被告侯某驾驶临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原告万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万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万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共计住院63天。出院后因右胫骨骨质部分外漏,于2020年6月再次入院治疗,共住院29天。2022年2月1x日原告行外固定去除术,共住院2天。
2019年11月2x日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侯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2年10月x日经鉴定原告万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第一次住院出院后误工期为12个月,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各项损失112000元;
二、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226837.22元;
三、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提交的第一次及第二次住院的病历中长期医嘱均显示住院期间留陪护2人,故对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本院按2人护理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事故发生时54岁,未到退休年龄,且从事农业活动无退休年龄限制,有活动能力即可,故本院按照农林牧渔标准予以143.3元/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按照赔偿基数5000元计算,原告主张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检查费问题。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计入鉴定费中,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规定,鉴定费计入死亡伤残赔偿分项。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不大,需要关注的焦点:原告万某因其无固定收入,法院参照农林牧渔的行业标准确定每日误工费标准;关于护理人数问题,一般认为护理人员应为1人,但本案病例长期医嘱明确注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法院按2人护理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