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初,寇某向"512"团队缴纳学费,从"512"团队学习在京东平台套利的方法,后在京东平台注册店铺,并购买手机号、 VS 大师等软件,通过在自己店铺内虚假下单的方式套取京东优惠券、红包等新人福利。寇某使用希望日用拼购店等七个京喜店铺非法套利24206.24元。案发后寇某向京东公司退赔24206.24元。寇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3年4月xx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寇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劝投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高某投案,高某于2023年5月xx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劝说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分子投案,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分析:
本案是因京东电商平台通过其公司的监控数据发现交易异常,从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寇某的行为俗称“薅羊毛”,其采取了虚假交易、使用非法软件等手段,将网购平台用来开发新客户的优惠券、红包套出变现,获利2万余元。本案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根据寇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规劝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高某投案等情节,提出寇某构成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寇某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