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x日xx时,万某无证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何某发生言语冲突。万某驾驶面包车追赶何某,何某摔倒,万某驾车撞上倒在地上的电动自行车,何某从地上起来后站在面包车前面不让万某离开,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万某不顾过往的人员众多,倒车后加速向何某方向撞击,何某连忙躲开,万某驾驶车辆继续向前冲撞,将路过的无辜群众毛某撞倒,万某驾车逃跑,后万某用其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开车撞了人,民警赶到后将其带走。毛某受伤后被送至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于2022年1月xx日医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后长期意识障碍卧床并发(或继发)低蛋白血症、胃出血合并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肇事面包车车主系万某,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案件发生在保险期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8000元。三、被告人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26531.42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为报复他人,无视公共安全,在人员流动较多的路段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一名无辜群众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某驾驶面包车无视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倒车后加速向何某撞击,在何某躲开后,万某驾驶车辆继续冲向人群,将无辜群众毛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毛某严重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万某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会危及不特定人员的公共安全,为了实现报复他人的目的,仍然实施该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一名无辜群众受伤死亡,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该项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保险股份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人万某驾驶车辆撞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医治无效死亡的结果,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198000元;剩余部分733131.42元,应由被告人万某承担,扣除被告人万某家属已给付的106600元,即被告人万某再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人民币626531.42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路人,致路人死亡。对于刑事部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定罪量刑争议不大。附带民事部分,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关于焦点一,本案保险公司即提出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被保险人驾车故意制造事故或因事故构成刑事犯罪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未将被保险人驾车故意制造事故或因事故构成刑事犯罪作为保险人免责的事由,只是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关于焦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支持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对此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本案中精神抚慰金法院并不会支持。而死亡(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即残疾(死亡)赔偿金到底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目前争议较大。就本案而言,因为有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案符合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除这一类“驾车成罪”的特例外,其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原则上不支持死亡(残疾)赔偿金。但正因为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也有的地区法院逐渐开始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支持死亡(残疾)赔偿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