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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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离婚后彩礼返还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78次举报
2025-11-20

基本案情:

原、被告通过亲戚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2月27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支付彩礼88000元及四金首饰花费24874元(即:一个金手镯、一个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2023年3月20日举办婚礼,筹办婚礼酒宴等花费颇多,也均由原告家负担。双方于2023年5月20日在孟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因三观不合不断发生矛盾冲突,原告几经前往被告家劝说,均无果。被告迟迟不愿返回到原告家中,被告的行为使得这段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同时被告也无生育子女、怀孕流产等情况。现今两人关系破裂,无法重归于好,原告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原告家为筹备婚嫁事宜花费巨大(改口费2000元,认亲红包合计1.9万,开门费2000,拉家具5000,订婚车,拍结婚照,购买新衣服等等累计花费3.8万元,上述金额均系被告所得。)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

二、被告方某某的嫁妆雅迪电动车1辆归被告方某某所有,海尔洗衣机1台、1790元被子1条、360元被子2条、680元被子1条、650元四件套1套、720元四件套1套、860元四件套1套、950元四件套2套、880元四件套1套、230元枕芯1对、电动晾衣架1台归原告赵某某所有,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45000元,并返还原告赵某某金手镯一个、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三、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方某某补偿款17358元。

上述判决第二、三项折抵后,被告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27642元,并返还原告赵某某金手镯一个、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四金价值24874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2874元,根据当地风俗,彩礼的给付,是对夫妻双方能够共同长久生活的一种美好祝愿,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故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彩礼。考虑到婚前被告向原告转款较多,且原、被告于2023年3月20日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被告尚有部分嫁妆现在原告处,为减少矛盾、便利执行,本院确定被告的嫁妆嫁妆雅迪电动车1辆归被告所有,海尔洗衣机1台、1790元被子1条、360元被子2条、680元被子1条、650元四件套1套、720元四件套1套、860元四件套1套、950元四件套2套、880元四件套1套、枕芯1对、电动晾衣架1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并返还原告金手镯一个、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被告称从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共计与原告一起归还车贷72500元,要求分割。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于原告举行婚礼之前向原告所转款项系用于归还车贷,且被告之前向原告多转的款项已在彩礼部分酌情考虑,故本院仅对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共同归还的车贷予以分割。从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2月,原告归还的车贷为34716元,该部分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车辆系原告婚前购买,应归原告所有,故本院确定由原告补偿被告1735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