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郭晓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洛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8568165135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8:00-23:00

光法案例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153次举报
2025-11-20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早年离异,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生育女儿何某美,于2018年6月16日生育儿子何某豪。2024年初,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与其他异性聊天,言语暧昧。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矛盾,被告于2024年2月扔下两个孩子独自离开。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时至今日也未支付过两个孩子何何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何某美、儿子何某豪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段某某自2024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何某美、何某豪抚养费各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未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双方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何某美、何某豪。何某某与段某某作为何某美、何某豪的父母均具有抚养儿女的义务。鉴于段某某离家后失去联系,且何某美、何某豪一直跟随何某某生活,何某美、何某豪由何某某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问题,段某某作为何某美、何某豪的母亲,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当前原告、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和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段某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共计1600元。

案件分析:

由于被告联系不上,建议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何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