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原告苏某在通过应聘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之后,苏某被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派遣入职河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保安公司)处,工作地点在涧西区世纪华阳小区,任保安一职。约定:工资为每月3400元,每工作一年每月增加工龄工资50元。2021年11月之前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与苏某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15日苏某在河南某保安公司工作期间,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或河南某保安公司不仅未依法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要求苏某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每月只休息2天,由法定节假日的休息3天。而且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或河南某保安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苏某多次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用。2022年11月15日,河南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故通知苏某次日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经各方一致确认,被告河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需向原告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
二、被告河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前向原告苏某支付5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苏某支付20000元;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前向原告苏某支付15000元;(开户名:xxx 银行账号:62226XXXXXXXXXX1810 中国某某银行);
三、若被告河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河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苏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被告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向原告苏某支付违约金4500元,且原告苏某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之间就本案劳动争议事宜全部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郭晓静律师